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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当地禁养了吗?
2019-03-25

禁养限养政策出台了几年了,或许很多人还没搞清楚什么是禁养区,到底什么是禁养区;什么是限养区;什么是放养区依据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下。文章后面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在国家法规层面最早出现于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之后在2005年颁布的《畜牧法》中也引用了这一概念并做出了规定。禁养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产生矛盾而设立的,基本的含义即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需要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小区,即禁止超过设定规模的畜禽养殖活动。因此,禁养区也可以解释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区”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小区的区域”,这也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禁养区的表述方式。

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目前在国家级法规中尚未出现,但是目前不少地方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在具体的工作以及地方性法规中采用的概念。限养区一般环境容量区域饱和,区内一般不再允许畜禽养殖新增量,并且在一定的规划期内逐步减少规模化畜禽养殖量直至设定的水平。

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有些地区也叫宜养区,则对开展规模化养殖的品种、规模化水平、区域总量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引导区内畜禽养殖业实现适度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发展,以提高区内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

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

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你们当地禁养了吗?

5.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6 工作流程

6.1 摸清底数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 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 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 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 其他

7.1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 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 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

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你们当地禁养了吗?

“禁养区”≠“无畜禽区”

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整治时,对“禁养区”概念存在误读情况,主要表现为,在划定的“禁养区”实行“全面禁养”,即划定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不能养,现有养殖活动一律限期清理。

从法律概念来说,“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我省规模养殖标准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来说,不是要禁止其养殖行为,而是指导其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禁养区内,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不在关停转迁之列。设此规定,实际上是为完全做到清洁养殖、绿色发展的规模养殖场开了个口子。

“限养区”≠“少养区”

限养区”是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问题的区域。限养区不是对畜禽养殖量的限制,而是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制。

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即COD低于 150mg/L、氨氮低于40mg/L。也就是说,只要能够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对环境造成污染,限养区内对养殖量是不限制的。对于限养区内不能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的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适养区”≠“随意养殖区”

在适养区开展养殖活动,也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实现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即 COD低于400mg/L、氨氮低于80mg/L)。适养区与限养区的区别在于排放标准的不同,限养区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适养区,同样也不能发生养殖环境污染问题。

粪肥还田≠向环境排污

不少地方对畜禽粪肥、粪浆液态肥、沼渣、沼液等还田利用心存疑虑,看到液态肥、沼液等还田就认为是“将污染物排到田里”,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其实,粪肥等还田利用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质区别。

排放污染物是将本生产环节没有利用价值且不会再进入下一个生产单元的产物排放到环境中予以处置的行为,只会增加环境污染负荷,不会带来任何经济上的增值。粪肥等还田利用只要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做到无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纳利用需求,则不会导致污染,反而会为土壤和植物提供养分,提高种植业生产单元效益。